哈里逊总统就职演说[1841年3月4日]

 

  在本该退休的时候,我被你们的信赖召唤回来,担任我们这个伟大自由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在诸位面前,亲爱的同胞们,我依宪法规定宣誓就职。同时遵照政府的惯例,相信这也是在座各位的期望,我将把我履行行政责任的原则,简单扼要地公诸各位。
在辉煌的罗马帝国的初期,有位德高望重的执政官曾说:“象征着
权力和信任的国家公职的候选人,在达到目的前后的行为有着令人惊
  讶的差异。他们当选后很少能够履行当选前的许诺和保证。”两千多年以后的今天,世界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尽管如此,如果严加考察现代政府的选举年鉴,恐怕还是会发现类似践踏公民信任的情形。

  虽然人民完成了选举的工作,任命我担任我们光荣联邦的最高首脑,但是,也许有人认为背后存在某种阴谋,促使我们维持假像和错觉以便使人民按照我的原则和意见办事。也许还有人来到这里是准备批评我的施政原则的,或者,虽赞同我所说的,但怀疑我说这些话时是否真诚。但是,只要几个月的时间,便可以证实或者消除他们的疑惧,人民将会明白我是否光说不做。我的施政纲领以及尚未工作的政府即将采取的政策,不久都将变成无法改变的历史。或者我将得到人民的谅解,或者被归于一面怀着欺诈之心向公众作出保证,一面怀着背叛之心阿谀奉承公众的那路人。无论我现在怀着多么强烈的愿望去实现一切充满宽容信任之心的人民的期待,我也非常清楚面临巨大权力的危险诱惑。虽然上帝的力量一直护枯着我;使我能够从国家赋予我的其他一些虽重要但又很有限的信任中引出良好的结果,但是,人民乐意授权于我,并非让我仅仅仰仗上帝的协助。宪法的广泛基础是人民,人民制定、废除或修订宪法。宪法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支配,而是在整个民主制度下发挥作用。如果这个立论成立,则执行宪法的人必须了解它的主要原则,即在制定政策时,必须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着想。基于此,我们把我们的政体和其他号称纯民主的政体作一比较,就可以发现一个最根本的不同点:他们的权力完全操纵在个人的手中,而我们的权力则均分于政府各个部门。我们不承认神权政府。我们坚信,就权力而言,仁慈的造物主是一视同仁的,人人生而平等。统治权源于被统治者,美国宪法就是政府各个部门的权力来源。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宪法中既有授予权限,也有保留权限。保留权限往往又分成两类:一类是适合于多数人讨论后直接授权,而不适于委托代表授权的权限;另一类是多数人自身就没有因而也不能授予他人的权限。换句话说,有些权利是每位美国公民拥有的,不能以订立契约的形式转让他人。按照我们法律的术语,这些权利是不可
剥夺的权利。罗马人所夸耀的特权,也不过是免受地方官的骚扰,而雅典人恃以为傲的民主,也只是当公民因不忠而被判死刑或是因莫须有的罪名被流放时,是由人民大会宣判,而不是由暴君或贵族决定而已。我们的民主则大为不同。人们有信仰自由,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在没有定罪之前不受处罚的权利。宪法对人身自由有明确规定。除以上所述的各种宝贵的权益外,还有另外一些同样重要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
由,除非侵害他人,否则不受约束;公民享有源于政府和公共财富的福利。美国公民的这一切权利并非来自于他的同胞特许,他要求享有这些权利是因为他是人,是由同一双无上万能的手所造就的,人人充分享有上帝的赐福。国家是人民所有的政府,其权力是有限的。但是这些权力已足以完成建立政府所要达到的目标:在战争时期保国卫民,和平时期执政廉明,各州紧密团结,保持国内安定,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然而众所周知,由于宪法的简明扼要,对于宪法实际上已经授予了多少权力以及立宪时本来打算授予多少权力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这种情况在宪法阐明立法机构的部分中尤为突出。关于这个部分的争论,不仅是有关如何使用一般性的宪法条文所赋予的权力,即有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以使那些特定的权力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而且也有关究竟哪些是所谓的特定的权力。值得安慰的是,大部分背离宪法文字或背离宪法精神的情况,已受到多数人民的谴责。事实上,许多有卓越才能和强烈爱国热情的政治家在他们的政治生涯中,都不时地处于争论最激烈的问题的对立两派立场上。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宪法的执行存在偏差,原因在于对立宪者意图的揣摩是相当复杂和困难的,而非受到任何背叛国家的阴谋企图的影响。然而我们国家的危机,并非政府行使未经人民授予的权力,而是一个部门越权行使其他部门的权力。授予的权力是有限的,如果集中于某一部门就会形成专制。这种危险已日益扩大,但显而易见的是,人们对于不触动切身利益的越权行为漠不关心。大陆会议首次制定宪法时,许多满腔热忱的共和党人就已警觉到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尤其是行政部门。这种情况与民主共和的思想是格格不入的。每当权力有扩张的趋势,尤其是当权力由一人行使时,有些人就预测不久的将来,政府将变成君主政体。对我来说,这些爱国人士的恐惧并非杞人忧天。我真诚地相信,虽然多年来人
们一直朝那个方向走,但我要借此机会保证,我坚决执行宪法授予我的权力,阻止那种趋势的滋长,恢复政府原来的健康和活力。

  我继续以简洁的方式,就引起社会广泛不满的一切罪恶行径的根源以及可行的消除办法,阐明我的看法。根源的一部分无疑可在宪法自身的缺陷中找到,另外我以为要归咎于一些具体条文的组织不当。前者表现为同一人可以连任两届总统。先哲杰斐逊先生早巳指出这个失误,并深表遗憾。他曾试图使用修正案的方式来纠正宪法的失误,但始终未能成功。许多同胞认为,由于立宪的先哲们的这一失误,导致了种种罪恶行径,而且若它继续扭曲我们的制度,我们就注定要尝到它所酿成的苦果。然而,因为每位总统都有权作出某种修改,延续到我也是如此,所以这所有的罪恶的苦果,如果把它们一一列举,那将是徒劳无功的,也许还会引入反感。但是一般地说,共和国不能犯比制造有权力欲的执政官员更大的错误了,而且也没有比长期身居显位更容易滋生权力欲的了。权力欲最容易导致腐败现象。最容易毁掉忠诚的爱国者所具有的崇高的精神。这种欲望盘据人心,就像对黄金的喜好,是无法满足的。随着这种永不减退的欲望一天天地膨胀,深受其害的广大人民的生活状况将每况愈下。承认这种事实,那么限制执政官员的任期就是明智之举。这至少应包括外交官员、法律的执行者及军事统帅在内。短暂的任期防止他忘记他是要对人民负责的,是人民的公仆,而不
是人民的主人。在修改宪法之前,我将以身作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连任两届总统。
  如果说宪法在限制同一人行使权力·的时间上存在缺陷,因而威胁到公众的自由,那么我想,在实际授予的权力上,宪法条文组织不当同样会造成威胁。我无法想象一部公正的宪法竟会把总统列为立法机构的一部门。总统只拥有推荐权,并不能因此进一步要求拥有立法权,原因就在于这一权力是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而且,虽然不同的情况下所推荐的方案,其可行性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最终应由谁来作出决定,在这一点上没有差别。按照宪法上所写的,宪法赋予美国国会所有的立法权力。简而言之,任何立法的权力都排除在总统的权力范围之外。

  确实,宪法赋予总统权力,他有权因不周意立法机构制定的法案而予以否决。宪法把类似的权力授予司法机构也是必要的,但是,司法机构不是立法机构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宪法赋予的这两种权力有所不同:总统可以因违反宪法以外的其他原因否决国会法案;然而司法部门只能对违背宪法的法案宣布其无效。司法部门宣布违宪的法律条文无效是最终的决定,而总统否决国会法案,可以因国会仍以三分之二多数
通过而被推翻。否则国会立法的权柄操于某一个人手上,这与我们的政治制度是不协调的。但是,如果按照立宪者的精神,有节制地行使否决权,将带来很多好处,且不失为联邦的最佳保障。在立宪时期,州政府并不欢迎宪法的两点原则。虽然立宪会议纯粹是一次爱国的、具有开明性质的会议,但它却采纳了一些明显有悖于一般民主.的政治中由多数人统治的原则的宪法条文。追寻这次会议召开的动机,我们不得不认为立宪者们并没有预料到这个原则对正常的·立法程序有多么重要。他们深知人民中蕴藏着巨大的智慧,他们也深知各州立法机构的对于国会能否独立酝酿和制定适合当时国情的政策,他们都没有最充分的信心。但假定位居首都这个全国中心的总统比议会议员更了解广大人民的愿望,同样是荒谬的。议员们每年都有一部分时间和人民生
活在一起,工作在一起,关注人民的利益。利益、责任心及情感的三重纽带使他们和人民之间建立了牢固的联系。所以,我认为授予总统否决权的目的不可能是协助或控制国会的正常立法程序的。这个论点强有力的证据是前六任总统从未使用过否决权,其中有两位还参加过大陆会议,其中一位行事总是深谋远虑,另一位则比其他总统更加维护立法的尊严。但是,即使这两位总统没有因法案不适宜或不符合人民的愿望而将其退回国会,否决权也应用以维护法案与宪法保持一致,防止因仓促制定法案而出现失误。
  大陆会议采纳否决权还有另一原因,这个原因在向大会建议采纳否决权时比其他任何理由都更有影响力。我指的是否决权确保对联邦所有成员立法都是公正的。大会不得不考虑到由于我国国土辽阔,土壤、气候类型众多,因此我国的物产也极丰富,各地人口密度差别很大,人民所从事的职业也各不相同,而多数人并不总是顾及少数人的利益,在宪法条文明确的授权下,按照这种情况制定的法案可能得以通过,它
已不在司法机关的否决权限之内。而且,不论国会议员们多么英明,多么具有代表性,也不能不为地方利益和地方情感所左右,因此,比较超然的行政仲裁者是必需的。宪法授权总统为首的政府来行使这个职能。总统由全国各州各区的选民选出,他必须认识到他的神圣职责是监督全体人民的权力不受侵犯,保护和捍卫人民的权利。所以我认为宪法赋予总统否决权是作为保留权限。它的使用目的是,第一,避免违
宪立法;第二,避免仓促的、忽视民意的立法;第三,防止少数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为达到第二个目的,从授予国会一般性的权力到立法权的具体执行,在这些问题上产生的所有争议,我认为人民才有权作出决定。我相信麦迪逊先生所说的,国会、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在不同情况下对人民共同的意愿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产生争执时,宪法应授予总统足够的权力以解决争端。

  我们采取现行政府体制已有半个世纪之久,如果能够确定它的准确状况,那么它的意义远非仅仅满足投机政客的好奇心。要确定现行政府的准确状况,就要求我们公正地层示出它的各个部门的运作方式,宪法赋予它们的权力和它们实际执行的权力之间的差别,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冲突状况。经过50多年对我们整个制度的试验,我们可以把现在与初创时期相比较,进一步确定出反对采取联邦制的爱国人士与对联邦制充满信心的支持者们,到底他们当中谁的预言得到了证实。反对联邦制的人们的忧虑似乎在于担心州政府的保留权力会被联邦政府和中央集权夺取,从而使各州迫切争取的民主和自由成为泡影。我们承认他们所担心的结果正变成现实。但是,显然,他们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实现的途径究竟是什么。事实上联邦
政府并未夺取州政府的任何保留权限,相反,就任何明目张胆的战争已经不复存在而言,各州政府都充分保留了自己的权力。粗略地观察,我们国家的各个成员之间没有任何不和的迹象,即使后来增加了许多新成员也没有引发争端。他们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行,与中央政府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都保持协调。但潜在的危机依然存在,若不加以控制,那些反对联邦制的爱国者们最可怕的忧虑就会变成现实。不但各州政府的权力会因中央政府的权力扩张而遭削弱,而且,即使中央政府的结构没有变化,其根本性质也会发生改变。这种情况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宪法本身的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政治权力自身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立宪者使总统成为政府的唯一的权力分配者,似乎没有想到在多么短暂的时间内,它会成为控制各州政府自由运作的可怕工具。这个问题起初显得微不足道,然而,早在杰斐逊先生执政期间,这个权力就已如此强大以至使他严重警觉到行政权力会影响选举自由。如果确实如此,那么现在我们所面临的危险大大超过了那时,其严重程度无疑增长了数倍,而且一切也更加彻底地置于行政意志的控制之下。这种控制超越了行政机构的权力范围,也超出了所有早期的总统们允许的范围。政府并非只因权力膨胀而导致危机,还因其对国库财产的使用。宪法
授予总统监督法律执行的权力,并任命他为三军总司令。如果再赋予他使用公款的权力,无疑就具备了欧洲君主政体的特性了。总统可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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